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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管理权限有关...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市编办关于落实部分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调整意见的通知》(深编办函[2014]409号)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局停止受理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调整后由各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范围

  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建筑业企业办理下列企业资质许可及服务事项,应前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各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通信、电子等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对于前款所列资质的增项、延续、注销,以及资质证书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管理权一并下放。

  二、办理事项方式

  (一)各建筑业企业仍继续通过省厅“三库一平台”系统向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

  (二)企业首次取得建筑业(三级)资质后,应当及时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建筑类企业信息登记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需要办理信息变更等其他事项的,企业在取得区级(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事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按前款要求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实施办法》(附件2)有关规定,各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认真组织开展下放事项的审查工作,并对审查结果负责,每季度将行政审批事项汇总上报至市局备查。

  (二)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水平。各区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设立便民服务窗口,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并可通过设置网上预约等措施,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对于新申请、增项、延续、变更等审批及服务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完成。

  (三)加强动态核查、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责任,要依据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后续监管。对于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联系人:蒋岩,联系电话:83785116。

  特此通知。